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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各機關管理之不動產,非經報請本府核准,不得增建、拆毀、改建,其 因災害必須緊急處理者,得於事後補報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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