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與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權利:指股份、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之權利
      。
  前項財產詳細類目及編號,依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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