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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公用財產得因用途廢止或基於事實需要,報請本府核准後,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非公用財產經核准指撥為公用者,應變更為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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