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得因用途廢止或基於事實需要,報請本府核准後,變更為非公
  用財產,非公用財產經核准指撥為公用者,應變更為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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