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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各機關因公務上必須使用其他機關經管之財產或相互交換使用者,應由 雙方先行洽商同意,會報本府核准後方得移轉使用,不動產部分,並應 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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