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得報經本府核准供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公立學校因臨時性
  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借用期間不得逾一年。如
  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已核准出借之非公用財產,仍依原約定辦理,原約定
  未訂明借用期間者,應補訂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一年,期滿應收回或改
  辦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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