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借用機關對借用財產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如因未盡保管責任,
  致有毀損或滅失者,應照本府核定價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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