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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三條
借用機關對借用財產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如因未盡保管責任, 致有毀損或滅失者,應照本府核定價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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