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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出借之非公用財產於借用期間,如有增建、改建或修繕情事,收回時借 用人不得請求補償。 前項及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規定,應於借用契約內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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