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經管公用不動產,如全部或部分暫不需用,或該機關奉令裁撤、
  遷建或其他原因尚有保留公用必要,而為增加收益,在不妨礙將來使用
  計畫之原則下,得報請本府核准出租。
  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之各機關經管場地,得由各機關依規費法訂定
  場地使用管理規定,提供他人使用,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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