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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五條
非公用不動產之處分由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由本府工務局、地政處協 辦。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基金取得之財產或經專案核准自行處理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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