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之處分由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由本府工務局、地政處協
  辦。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以基金取得之財產或經專案核准自行處理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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