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房地交換之價格,應參照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及評定房屋價格核算,並
  以雙方總值相等為原則,如總值不等時,補收或補付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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