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702
人,瀏覽人次:
85206394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八條
非公用不動產承購人應於接到本府通知次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價款承購, 如無力一次繳清全部價款者,得於原通知繳款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並 應加計利息,其分期繳納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