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房屋及附著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必須拆除者,管理機關應敘 明理由,檢同有關書表,層報本府核准後,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 定金額表」規定辦理: 一、為配合都市計畫、道路拓寬或公共工程設施必須拆除。 二、因公務或業務需要,必須全部或部分拆除改建。 三、為增加基地使用價值,必須拆除改建或充作他項用途。 四、基地產權非屬市有,而必須拆屋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