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七十七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債券持有人向高雄市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高雄市銀行不得拒絕,以其
  所持債券面額按九成貸放,貸款利率不得高於票面利率百分之0.二五
  。
  前項貸款利率未達中央銀行核定之放款最低利率時,應按中央銀行核定
  之最低利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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