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公益彩券發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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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彩券年度發行計畫之審議。
二、開獎作業之監督。
三、彩券收支情形之審議。
四、年度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及逾期未兌領獎金管理運用表等執
行情形之審議。
五、受託機構、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查核意見及辦理情形之核議。
六、其他有關彩券發行重大事項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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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副市長兼任,委
員十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學者專家七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六、殘障人士及低收入之單親家庭者五人。
七、原住民一人。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委員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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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協助
辦理有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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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但如有半數委員
以上認為需要召開會議時,應即召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人。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報經市長核定後,交由權責單位辦理。本會對外行文
以本府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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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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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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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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