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2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公益彩券發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彩券年度發行計畫之審議。
  二、開獎作業之監督。
  三、彩券收支情形之審議。
  四、年度營業報告書、損益表、盈餘及逾期未兌領獎金管理運用表等執
      行情形之審議。
  五、受託機構、經銷商之業務財務查核意見及辦理情形之核議。
  六、其他有關彩券發行重大事項之審議。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副市長兼任,委
  員十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四、學者專家七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六、殘障人士及低收入之單親家庭者五人。
  七、原住民一人。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委員任期一年。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局副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會幕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協助
  辦理有關事務。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但如有半數委員
  以上認為需要召開會議時,應即召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
  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人。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報經市長核定後,交由權責單位辦理。本會對外行文
  以本府名義行之。

  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車馬費或交通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支應。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