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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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不動產產權憑證,管理機關應編號裝訂,並自行或委託市庫保管;
其經撥用並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者,應移交撥用機關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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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有價證券,管理機關應委託市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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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機關對經管之市有財產,應善盡管理維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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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財產遭受不法侵害或涉及權利糾紛者,管理機關應依法排除侵害或
解決糾紛,必要時得循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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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市有財產受有損害
者,應負賠償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管理機關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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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財產管理人員對其經管之財產,不得買受、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
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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