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管理人員對其經管之財產,不得買受、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
  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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