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之租賃期間,除法規另有規定,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核 准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以下。 非公用不動產租賃契約應載明,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欲續租者,應於租 期屆滿前向出租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換約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