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之租賃期間,除法規另有規定,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核
  准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改良物:五年以下。
  二、建築基地:十年以下。
  三、其他土地:六年以下。
  非公用不動產租賃契約應載明,承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欲續租者,應於租
  期屆滿前向出租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換約續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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