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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市庫代理銀行關於市庫存款戶之支付,應按日分報主管機關、主計處及 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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