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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各機關設置之特種基金專戶存款或保管款專戶存款,市庫代理銀行應按 月將其收支通知各該機關,並於每月十日以前將截至上月底結存數,通 知各該機關及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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