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辦理各機關之支付,應按期將各支付科目、支付數及其餘額通
  知各該機關,並應按總預算政事別、機關別及業務計畫科目,按期列表
  分報主計處及審計機關;每月應按期將各科目截至上月底支付累計數、
  兌付累計數、上月支付數與兌付數分報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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