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各機關之支付,應按期將各支付科目、支付數及其餘額通 知各該機關,並應按總預算政事別、機關別及業務計畫科目,按期列表 分報主計處及審計機關;每月應按期將各科目截至上月底支付累計數、 兌付累計數、上月支付數與兌付數分報主計處及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