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代理銀行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市庫受損害時,應負賠償 之責;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終止其代理。 市庫代理銀行代收各項收入,或依第四條規定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代 辦收款業務機構,發生庫款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保管之款項,遇有損失時, 除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由自行保管機關保管人員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