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銀行違反法令或契約所為之支付,致市庫受損害時,應負賠償
  之責;必要時,主管機關得終止其代理。
  市庫代理銀行代收各項收入,或依第四條規定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代
  辦收款業務機構,發生庫款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行保管之款項,遇有損失時,
  除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由自行保管機關保管人員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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