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銀行應以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總(分)行為總庫,其他分行或分
  支機構為支庫;在未設立分支機構之地區,得轉委託金融機構代理支庫
  ,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稅費款及其他收入,其中有關代收稅費款
  業務,受託之金融機構得再委託代辦收款業務機構辦理。
  前項委託應訂定委託契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規定轉委託或再委託者,就代辦機構或代收款業務機構之行為
  ,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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