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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債務基金公債發行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一項撥交之款項,扣除該次應兌付之本息後仍有餘 額者,經理銀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繳還本基金專戶,以憑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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