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益彩券開兌獎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高雄市公益彩券發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彩券開獎方式、開獎時間及開獎設備訂定如下:
(一)開獎方式:
      電腦彩券開獎,以多組號碼球,公開投入開獎機,依序開出中獎號
      碼。
(二)開獎時間:
      電腦型彩券以當期彩券銷售截止後二小時開獎為原則。
(三)開獎設備:
      開獎機、彩球:由廠商提供。
      彩球:每次開獎須準備至少十套彩球,並當眾檢驗。
三、開獎地點由受委託機構選定並公告之。
    開獎場地之設備應有錄影、錄音及其他可提供開獎作業所需之設備。
四、開獎過程應公開透明化,並由高雄市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派員監督之
    。
五、彩券中獎號碼應登錄正式紀錄簿,經監督開獎代表簽章後,妥善保管
    作為兌付中獎獎金之憑據。
六、開獎後之中獎號碼,應刊登在各大報紙及媒體;所刊登獎號碼如與公
    布之中獎號碼不相同者,以開獎當日紀錄簿正式登錄之中獎號碼為準
    。
七、彩券開獎時如遇空襲警報、停電、開獎機故障及不可抗力之事故等,
    以致不能繼續開獎時,已開出之號碼,經登錄正式紀錄簿,並由監督
    開獎代表簽章者,一律有效,未開出之號碼,可視當時情況、酌情稍
    待續開或改期續開。
八、中獎人提出兌領申請,經受委託機構確認無誤後兌付。中獎獎金在新
    臺幣二千元以下(含二千元)之兌領得由經銷商確認後直接兌付。
九、受委託機構及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
十、公益彩券中獎人兌領每注逾新臺幣二千元以上獎金,應於彩券背面簽
    章,填寫地址,身分證號碼及所得獎金金額。
    公益彩券中獎人兌領每注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含二千元),得不
    適用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十一、公益彩券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
    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
    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十二、一注彩券同時中獎兩項以上時,僅以領取一項為限。
十三、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中獎獎金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應
    以開立支票或轉帳方式撥付。
十四、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持券人即中獎人,如有
    糾紛,兌獎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十五、兌付中獎之公益彩券須先行驗證,倘中獎之公益彩券因火燻、水漬
    、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惟確屬偽
    造、變造誤為支付獎金時,須由兌獎單位自行負責。
十六、彩券中獎獎金,每注獎金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注
    獎金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由兌獎單位按給付全額扣取所得稅百分之
    二十,並填製「短期票券利息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憑單」交
    予中獎人;均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