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益彩券遊戲種類:
(一)電腦彩券
1.數碼型彩券(數字型彩券)
2.樂透彩券(六合彩)
(二)立即型彩券(刮刮樂)
(三)其他彩券
二、實際選定發行之公益彩券種類,得另行命名。
三、每張彩券銷售價格新臺幣五十~一百元之間,經受委託機構、廠商雙
方議定後,報請核准實施。
四、每期獎金支出以不超過發行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六十五,但獎金分
配得在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六十五之間。配獎方式視遊戲種類及市場
需要,可分為固定獎金、非固定獎金或兩者均採用等三種。
五、每期獎金若超過發行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六十五時,超過部分由受
委託機構(廠商)自行吸收。
六、電腦彩券開獎次數以每週不超過二次為原則,但如遇國家慶典、年節
及紀念日等,得增加發行期數,應在十日前報請核准。
七、各種公益彩券遊戲規則方式及配獎原則:
(一)數碼型彩券(數字型彩券)
1.一般包括三位數碼、四位數碼等遊戲方式,支付固定獎金。
(1)三位數碼彩券係由000-999共一仟組遊戲號碼所形成,由投注者
自行選出一組三位號碼,若與搖出號碼數字順序相同者中獎。
(2)四位數碼彩券係由0000-9999共一萬組遊戲號碼所形成,由投注
者自行選出一組四位號碼,若與搖出號碼數字順相同者中獎。
由上述三、四位數碼,每期開獎搖出頭獎、貳獎、參獎、肆獎、伍獎
等,另可視市場需要增加幸運獎,獎項名稱得依需要另行命名。
2.三位數獎金分配:
獎 項 中 獎 號 碼 獎 金
頭獎 對中頭獎的三位數號碼 (固定)
(數字順序相同)
貳獎 對中貳獎的三位數號碼 (固定)
(數字順序相同)
參獎 對中參獎的三位數號碼 (固定)
(數字順序相同)
3.四位數獎金分配:
獎 項 中 獎 號 碼 獎 金
頭獎 對中頭獎的四位數號碼 (固定)
(數字順序相同)
貳獎 對中貳獎的四位數號碼 (固定)
(數字順序相同)
參獎 對中參獎的四位數號碼 (固定)
(數字順序相同)
肆獎 對中肆獎的四位數號碼 (固定)
(數字順序相同)
伍獎 對中伍獎的四位數號碼 (固定)
(數字順序相同)
(二)樂透彩券(六合彩)
1.由1-XX個號碼,XX係代表30-60個號碼,彩券發行前係採XX個號
碼,例如1-3、1-40、1-60,並開出幾個號碼,經受委託機
構、廠商雙方議定後,報請核准。
2.獎金分配:
(1)配獎方式採固定獎金、非固定獎金或兩者均採用等三種。
(2)採非固定獎金,同一獎項有數人中獎時,由數人平均分配該獎額
,分配獎金計算到元為止,以下歸彩券盈餘基金。
(3)每期開獎後,若無人中獎時獎金累積至下一期第一特獎項內,累
積方式由受委託機構、廠商雙方議定,並先報請核准。
(4)獎項、中獎額度或百分比,得視事實需要得彈性調整,並先報請
核准。
(5)第一特獎得設定最低中獎金額。
(6)最末獎採固定獎金。
3.舉例:
每期開獎開出6個號碼球;由投注者自行圈選出6個號碼。
獎 項 中 獎 號 碼 獎 金
第一等獎 六個自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 (固定、
全相同 非固定)
(不需順序相同)
頭 獎 六個自選號碼中,任五個號 (非固定
碼與中獎號碼相同,而另一 或固定)個與特別號碼相
同
(不需順序相同)
貳 獎 六個自選號碼中,任五個號 (非固定
碼與中獎號碼相同(不需順 或固定)序相同)
參 獎 六個自選號碼中,任四個號 (非固定
碼與中獎號碼相同(不需順 或固定)序相同)
最 末 獎 六個自選號碼中,任三個號
碼與中獎號碼相同(不需順 (固定)序相同)
(三)立即型彩券:
1.每期立即型彩券券面圖案,應報請核准。
2.發行組數得視市場需求彈性增減。
3.獎金分配採固定獎金,可增設幸運獎。
4.發行張數由受委託機構、廠商雙方議訂,應先報請核准。
(四)其他彩券:
由廠商另行開發出新種彩券型態,在發行前應先報請核准。
八、擬發行公益彩券之遊戲規則、方式、獎金結構應送高雄市公益彩券監
理委員會審議。
銷管費用(百分之十五)結構分配表
一、受委託機構手續費百分之一。
二、廠商及經銷商手續費、佣金支出不超過百分之十一。
三、中途停止發行彩券之善後處理基金百分之一。
四、市府發行彩券作業所需負擔之各項經費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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