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高雄市公益彩券發行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經銷商依銷售種類分為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電腦彩券經銷商及其他彩
券經銷商。
高雄市公益彩券經銷商之申請及初審由廠商辦理,經受委託機構覆審
後,由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核定後發給經銷商執照,交受委託機構轉發
。
經銷商之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由廠商訂之,並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備查。
三、具有固定營業場所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為公益彩券之經銷商:
(一)身心障礙人士-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且具有工作、行為能力者。
(二)低收入單親家庭-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1.低收入部分: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持有證明,且具有工作、行為能
力者。
2.單親家庭部分:父或母及未成年且未婚子女,且具有工作、行為能
力者。
(三)原住民-設籍本市之原住民,且具有工作、行為能力者。
(四)公司行號-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前項第(一)、(二)、(三)款銷售電腦彩券應辦妥營利業登記證
,銷售非電腦彩券得不受固定營業場所之限制。
四、具有前條經銷商資格之個人及公司行號負責人,不得有下列各款情事
:
(一)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尚未逾
三年者。
(二)曾犯侵占罪、背信罪、詐欺罪、賭博罪、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
刑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三)曾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在票據交換所有拒絕往來情形尚未解除者。
(五)為執行機關、受委託機構承辦彩券業務相關人員、公益彩券監理委
員會委員或相關人員及其所投資之事業。
(六)提供不實或偽變造之證明文件者。
五、經銷商執照分為立即型彩券執照、電腦彩券執照及其他彩券執照。
六、經銷商執照之核發,保留百分之三十五予身心障礙人士、低收入單親
家庭、原住民申請,百分之六十五分配其他申請者;如超過其分配數
,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七、經銷商僱用五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一人
。
八、立即型彩券以每組總發行量,保留百分之三十五專供身心障礙人士及
低收入單親家庭、原住民優先承購。優先承購其間為發售日起三個營
業日。
九、取得經銷商執照,如有遺失應即辦理書面掛失及補發手續。該執照不
得轉讓或出借他人使用,違反者撤銷經銷商執照。
十、經銷商之負責人或營業地點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繳回原領之經銷商
執照,並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經銷商執照若換發時資格不符或喪失
本要點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資格或經查核不符資格者,
撤銷其經銷商執照。
十一、經銷商不得銷售未經本府核准之彩券,違反者依法辦理並撤銷經銷
商執照。
十二、經銷商因職務或業務知悉彩券中獎人姓名或地址等資料,應嚴守秘
密;洩漏中獎人之相關資料予他人,致中獎人權益受損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十三、經銷商應按彩券券面金額銷售,不得有溢價或折價之情事。
十四、經銷商之負責人或員工,不得銷售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滿十八歲者
。
十五、經銷商不得在學校周界一百公尺範圍內銷售彩券。十六、本府及受
託機構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經銷商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或令其於
限期內提報有關資料。
違反前項規定,拒不受查核、未依限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不實者,依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經銷商應接受本府或受委託機構之輔導。
十八、經銷商違反本要點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有不正當之行為足
以影響彩券發行之公信力者,撤銷其執照。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