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特別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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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通知支用機關、審計
處、主計處、支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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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會計年度開始時,各機關之額定零用金,應依核定限額範圍內在
歲出分配預算有關科目項下,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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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零用金不得移作預算外之墊付或借支,其使用範圍及每筆最高金
額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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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機關在零用金支付之費款,應簽開付款憑單,在支出用途欄填
明「撥還零用金」並檢附科目清單,送支付處辦理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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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支付之費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
應由支用機關簽開轉帳憑單在市庫帳務規定整理期限內,送
支付處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應於市庫現金收支結束規定期限內,將
原領用之零用金餘額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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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市營事業機構或特種基金在未實施集中支付之前,其費款之支付
由主管機關依核定分配預算,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
支票,撥存各機關專戶存款,依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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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各機關未列入預算之代收、代付費款,應在市庫設置保管款專戶
,依法存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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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按支付科目列帳,有剩餘者,應於規定期
限內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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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預付款之支付,係指在同一科目內,因分配預算餘額不足而全年
度總預算尚有餘額,必須先行支付,經核准有案者,始得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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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預撥經費係指凡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為應事實之需要,先行預撥
之費款。
各機關在預撥經費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核定支
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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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墊付款係指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並經核
准有案者,始得墊付。
各機關在墊付款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核定支付
科目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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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預撥經費及墊付款應依原案歸還期限收回歸墊。
預付款、預撥經費及墊付款之繳還應以支出收回處理。
預撥經費及墊付款作正開支時,應簽開付款憑單及市庫支出收回
書或以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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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本市總預算所列協助及補助之支出,應由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
體之主管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數,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直接
付與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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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時,依規定應存入市庫存款戶之
特種基金及保管金而未列入本市總預算者,其收入繳存市庫存款
戶時,應將市庫簽收之繳款書,送支付處登錄列帳,作為辦理支
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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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
戶,收入時,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
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基金及保管金管理機關不得在收入款
項內坐收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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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特種基金及保管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
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
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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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債務之還本付息,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機關訂約借款,並負償還責任者,應由各該機關於到期
前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直接付與債權人或
其指定之銀行。
(二)由財政局統籌舉借負償還責任者,應由財政局依照契約規定
之償付本息時間,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直接
付與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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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核定外匯額度內簽開付款憑單,
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以辦理結匯銀行為受
款人,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交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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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歲出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機關應於本府主計處核定之
分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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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
按工作計畫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數明細表,通知審計處、財政
局、支付處作為繼續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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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年度結束後,歲出應付款未核定前,各機關必須緊急支付之款項
,應由支用機關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預付,俟歲出應付款
核定後作正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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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比照國庫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申請緊急支出者,應由支用機關報經本府核准簽開付
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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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應編分期支用明細表送審計處
、財政局、主計處、支付處,並由支用機關按期簽開付款憑單送
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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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緊急支出款項經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
並由支用機關簽開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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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支付處均應依
各該科目另建資料檔管制,於年度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
並調整有關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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