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業務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5年7月1日

編章節條文

  伍、特別規定事項
四十三、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通知支用機關、審計
        處、主計處、支付處。

四十四、會計年度開始時,各機關之額定零用金,應依核定限額範圍內在
        歲出分配預算有關科目項下,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領用。

四十五、零用金不得移作預算外之墊付或借支,其使用範圍及每筆最高金
        額由本府另定之。

四十六、各機關在零用金支付之費款,應簽開付款憑單,在支出用途欄填
        明「撥還零用金」並檢附科目清單,送支付處辦理撥還。

四十七、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支付之費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
            應由支用機關簽開轉帳憑單在市庫帳務規定整理期限內,送
            支付處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應於市庫現金收支結束規定期限內,將
            原領用之零用金餘額繳還市庫。

四十八、市營事業機構或特種基金在未實施集中支付之前,其費款之支付
        由主管機關依核定分配預算,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
        支票,撥存各機關專戶存款,依法支用。

四十九、各機關未列入預算之代收、代付費款,應在市庫設置保管款專戶
        ,依法存支。

五十、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按支付科目列帳,有剩餘者,應於規定期
      限內繳庫。

五十一、預付款之支付,係指在同一科目內,因分配預算餘額不足而全年
        度總預算尚有餘額,必須先行支付,經核准有案者,始得預付。

五十二、預撥經費係指凡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為應事實之需要,先行預撥
        之費款。
        各機關在預撥經費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核定支
        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五十三、墊付款係指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並經核
        准有案者,始得墊付。
        各機關在墊付款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核定支付
        科目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五十四、預撥經費及墊付款應依原案歸還期限收回歸墊。
        預付款、預撥經費及墊付款之繳還應以支出收回處理。
        預撥經費及墊付款作正開支時,應簽開付款憑單及市庫支出收回
        書或以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五十五、本市總預算所列協助及補助之支出,應由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
        體之主管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數,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直接
        付與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體。

五十六、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時,依規定應存入市庫存款戶之
        特種基金及保管金而未列入本市總預算者,其收入繳存市庫存款
        戶時,應將市庫簽收之繳款書,送支付處登錄列帳,作為辦理支
        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五十七、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
        戶,收入時,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
        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基金及保管金管理機關不得在收入款
        項內坐收抵支。

五十八、特種基金及保管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
        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
        式處理。

五十九、債務之還本付息,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機關訂約借款,並負償還責任者,應由各該機關於到期
            前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直接付與債權人或
            其指定之銀行。
      (二)由財政局統籌舉借負償還責任者,應由財政局依照契約規定
            之償付本息時間,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直接
            付與債權人。

六十、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核定外匯額度內簽開付款憑單,
      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以辦理結匯銀行為受
      款人,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交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

六十一、歲出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機關應於本府主計處核定之
        分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六十二、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
        按工作計畫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數明細表,通知審計處、財政
        局、支付處作為繼續支付之依據。

六十三、年度結束後,歲出應付款未核定前,各機關必須緊急支付之款項
        ,應由支用機關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預付,俟歲出應付款
        核定後作正開支。

六十四、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比照國庫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申請緊急支出者,應由支用機關報經本府核准簽開付
        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六十五、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應編分期支用明細表送審計處
        、財政局、主計處、支付處,並由支用機關按期簽開付款憑單送
        支付處辦理支付。

六十六、緊急支出款項經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
        並由支用機關簽開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六十七、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支付處均應依
        各該科目另建資料檔管制,於年度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
        並調整有關資料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