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民間購買市有非公用不動
產(以下簡稱不動產)意願,提供承購人持承購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
辦理抵押貸款以繳納價款,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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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價款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承購人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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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金融機構,以承諾依本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核貸事宜,且
經本局同意者為限。有關貸款條件及貸款金額,由承購人與金融機構
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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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貸款,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購人依本要點辦理貸款,應於繳款通知書所定繳款期限(以下
簡稱繳款期限)截止日二十日前,以具明洽貸金融機構名稱及擬
貸金額之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金融機構應於繳款期限截止日五日前核定准否貸款,需核轉總行
核定者,應於上述期限內出具核轉總行之函件。金融機構未依上
述期限辦理者,承購人仍應於繳款期限一次繳清價款。
(三)金融機構核准或核轉總行核定之貸款金額與不動產價款(標售案
另應扣除抵充價款之保證金)有差額者,由本局通知承購人於繳
款期限內一次繳清,另按貸款金額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預繳一個
月的遲延利息保證金。金融機構核轉總行之貸款金額與總行核定
金額有差額者,承購人應於送辦所有權移轉前繳清。
(四)承購人於繳款期限內取得金融機構核准或核轉總行核定之函件,
且繳清前款差額者,仍得依本要點續辦貸款手續,不受前款第(
一)款、第(二)款期限之限制。
(五)金融機構核准貸款,應將核定貸款額度通知承購人及本局,並同
時檢具貸款承諾書(或契約)、承購人撥款委託書、授權書及抵
押權設定登記書表送達本局,經本局審視無訛後核發產權移轉證
明書交金融機構辦理登記事宜。
(六)金融機構於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並接獲他項權利證明書之次日起
三日內,應將核貸之價款一次撥付至本局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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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購人依本要點申請貸款,並獲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仍應於繳款期限
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竣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暨金融機
構撥付價款,逾期未辦竣者,視為放棄承購,買賣契約關係消滅。有
押標金者,已繳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出售標的物由本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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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承購人按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預繳之遲延利息保證金,於繳清價
款後依繳款期限之次日至繳清價款日止按日計收遲延利息,如有剩餘
,無息退還。承購人未依限繳清價款或中途放棄承購者,該遲延利息
保證金由本局沒收,不予退還,但承購人前已繳交之價款,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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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辦理貸款繳納不動產價款,其應繳之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
定登記規費、契稅等有關費用均由承購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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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公有不動產併同辦理讓(標)售者,得經機關協調後依本要點辦
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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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則:
(一)本局不負協助得標人獲准貸款之義務。
(二)金融機構未依本要點規定時限辦理,致損害承購人權益,應自行
與承購人協調處理。
(三)其他未盡事宜,依照銀行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四)本作業要點如有疑義時,由本局本於誠信原則及有關法令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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