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查核代理市庫及代收稅款業務作業規定(100.01.13.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高雄市代理市庫業務及代收稅款業務
之管理及輔導,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府得視業務需要,查核市庫代理銀行總庫及其支庫,關於現金、票據、
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務。

本府查核代理市庫業務,應填具高雄市政府檢查代理市庫業務報告表(如
附表),並將查核結果通知市庫代理銀行。如有缺失,市庫代理銀行應於
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函報本府。

本府會同市庫代理銀行抽查其轉託之機構經辦代收稅款業務,市庫代理銀
行應填寫檢查報告函送本府備查。如有缺失,市庫代理銀行應通知該轉託
之機構於三十日內改善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函報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