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局為加強催收經管之市有土地租金及使用補償金,以維護市府權益
    ,並辦理註銷上開財產收入應收歲入保留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逾期未繳之租金或使用補償金,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完成列冊,並於
    該年度五月底前辦理催收無效果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租人或占用人每年積欠金額逾新臺幣十萬元者,應優先循聲請
        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等司法程序處理;每年積欠金額未逾新臺幣
        十萬元,但累積積欠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者,亦同。
  (二)承租人或占用人累積五年積欠金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考量行
        政成本,得於催收後,專案簽報市府核准,暫緩循司法程序處理
        。

三、租金或使用補償金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應依司法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經執行仍未清償完竣,並獲法院發給債權憑證時,應先檢查憑證所載
    債務人姓名、執行名義內容及聲請執行金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不
    符者,應即聲請執行法院辦理更正後,移請債權憑證保管人員保管或
    予以歸檔。

四、債權憑證應專案列冊管理、建檔、登載於產籍管理資訊系統,並由專
    人保管,列冊內容含登記執行日、執行字號、執行期限、債務人及執
    行金額等,並將憑證影本或造冊列表通知會計室據以登帳。

五、債權憑證管理人員應於債權憑證期限屆滿前,請承辦人每二年內查調
    一次債務人之可供執行且具執行實益財產,於查得財產三個月內聲請
    強制執行,債權若獲償,應辦理實收繳庫,若全數獲償,須將債權憑
    證解除列管。若強制執行無效果或無財產可供執行,則聲請換發債權
    憑證。

六、依本要點第二點所繕造之欠繳清冊,應按年度記載於產籍管理資訊系
    統,並將欠繳金額列入應收保留款,其有下列情形者,辦理註銷應收
    保留款:
  (一)經法院判決確定,請求權罹於時效者。
  (二)經法院判決確定面積縮減或租金率調整等,致原帳上保留款溢列
        差額。
  (三)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於六年內,經強制執行逾二次,仍無效果或
        無財產可供執行清償者。
  (四)依本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專案簽報市府核准,暫緩循司
        法程序處理,經評估債權不易收回或收回債權之行政成本過高者
        ,得專案簽報市府同意免予追償。
  (五)其他特殊原因,經簽報市府同意不追償者。
    註銷之應收保留款,倘債務人依法申租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須履行債務
    者,仍應要求債務人繳清欠款。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列情形,為避免市有土地遭無償使用,應就
    控管情形、催收程序及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查明後,
    伺機收回市有土地。
    辦理註銷應收保留款,應檢同相關證件,經局長核可後函報高雄市審
    計機關核定,據以辦理註銷帳列相關科目,並副知市府主計處,另於
    會計報告上以附註方式表達。執行憑證不論金額多寡,每案概以新臺
    幣一元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