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本局辦理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標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經管之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經委託其他機關標售者,其標售作業得
    依受託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標售不動產前,應完成下列各項作業:
  (一)查對產籍、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等
        資料,並查明土地是否為徵收取得。
  (二)確認土地界址,必要時得辦理分割或鑑界。
  (三)完成土地法第25條規定之處分程序。
  (四)標售底價應提送本府市有財產審議會審議通過。
  (五)公告標售市有不動產,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4日。

四、標售底價之訂定,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或參考鄰近土地市場買賣
    成交實例。

五、市有非公用不動產經公開標售未標脫者,得按照標售底價減一成繼續
    辦理標售,但減價次數不得逾二次。

六、標售作業程序如下:
  (一)選定標售之不動產。
  (二)擬具招標文件。
  (三)公告招標。
  (四)辦理開標。
  (五)通知得標及繳款。
  (六)辦理產權移轉。
  (七)辦理財產管理系統產籍異動。

七、本局應於標售案決標後十日內通知投標人得標,其所繳保證金轉為房
    地價款,得標人應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以書面表示一次繳清或貸款繳
    納剩餘款。
    本局收到前項得標人書面表示後,應通知得標人於收受繳款通知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全部價款;得標人申請貸款繳納剩餘款者,依本府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買受人申請貸款繳納價款作業要點辦理繳款事宜。
    得標人得於繳款期限內申請延期繳納價款,延期繳納以三個月為限,
    並應按日依法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

八、標售之不動產經標脫後,依法律規定,他人有優先購買權者,應先依
    法定程序以書面徵詢優先購買權人是否限期依同樣條件承購,優先購
    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或逾期未主張時,再通知得標人繳清剩餘款。
    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並於繳款期限內繳清價款者,應無息退
    還得標人所繳之保證金。

九、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本局應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所有權狀(若無,
    則免發)及土地或建物登記等相關申請書表,會同得標人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或房屋契稅,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產權移
    轉登記。

十、標售之不動產面積,應以地政機關核發土地或建物登記簿登載者為準
    。
    標售之不動產實際面積與標售公告所載出售面積不符,係因地政機關
    測量登記錯誤所致,經釐清後,得自得標人繳清價款之日起15年內,
    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面積減少者:按得標金額除以公告標售面積乘以減少面積,退還
        得標人溢繳之價款。
  (二)面積增加者:按標售時底價除以公告標售面積乘以增加面積,計
        算差額地價,通知得標人補繳價款。如得標人未補繳,必要時得
        循司法途徑處理。

十一、辦理標售作業時,應於標售公告或投標須知內載明投標人應注意之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