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推動開源節流措施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激勵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積極執行各項開源節
    流措施,以改善本市財政狀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主政機關,指本府各年度開源節流措施年度作業計畫實施
    要項各工作項目之主政機關;所稱執行機關,指實際執行各項開源節
    流措施工作項目之機關。

三、各機關應依年度作業計畫積極執行開源節流措施。
    執行機關應於每年七月底及次年一月底前,分別將當年一月至六月及
    前一年全年度之工作項目執行成果陳報主政機關。
    主政機關應於每年八月底及次年二月底前,彙送前項資料予本府財政
    局,由本府財政局專案簽報市長或提報本府開源節流專案小組。

四、執行機關依前點第二項報送全年度工作項目執行成果時,應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及年度預期目標未能達成之具體檢討改進措施,送主政機關
    彙整及加具意見後,函送本府財政局審核。但節流工作項目之執行成
    果,應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本府主計處審核。

五、工作項目年度執行成果經本府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審核完竣認有顯著
    績效或表現優良者,由本府財政局專案簽報市長依附表獎勵額度獎勵
    之。但同一工作項目已經本府或中央獎勵者,不得重複敘獎。
    前項受獎勵人員,以各工作項目執行機關之業務主辦、督導人員為限
    。

六、主政機關與執行機關非屬同一機關時,執行機關經依前點第一項敘獎
    者,該工作項目主政機關之主辦人員及督導人員各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

七、本府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辦理本要點案件審核之主辦人員及督導人員
    各予嘉獎二次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