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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二、山坡地之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地區有關鄰接建築線或基地內通路退
    縮規定,除都市計畫書圖或都市計畫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其餘經本府依水土保持法及依該法所發佈之相關法令規定審查,得免
    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退縮。

三、山坡地開發建築,依原「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或「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申請開發許可者,依許可書內容辦理,得免適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退縮。

四、本縣茂林國家風景區、不老溫泉地區旅館及民宿專案輔導合法化方案
    所核定對象,申請補辦建築執照時,得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退縮。

五、本原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