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基層金融危機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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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穩定金融秩序,協助本縣基層金融機
    構處理緊急金融事件,成立高雄縣基層金融危機處理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設置本要點。
二、本小組職掌如左:
  (一)研議金融事故應變措施。
  (二)協調行庫融通資金事項。
  (三)協議「高雄縣基層農會信用部緊急資金調度及支援辦法」細節及
        執行。
  (四)關於金融事故善後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縣基層金融機構請求支援或協助處理金融危機等事項
        。
三、本小組由縣長任召集人,本府主任秘書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如左:
  (一)本府農業局長、財政局長、地政科長、新聞室主任、農業局農會
        輔導課長、漁業課長、財政局地方金融課長。
  (二)本縣警察局長。
  (三)臺灣銀行鳳山分行經理、臺灣省合作金庫高雄、鳳山、岡山等支
        庫經理、中國農民銀行鳳山、美濃、岡山等分行經理、臺灣土地
        銀行鳳山、美濃、岡山等分行經理。
  (四)高雄縣農會總幹事。
  (五)各鄉鎮市地區農會總幹事。
  (六)各地區漁會總幹事。
  (七)本縣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總經理。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正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依序由農業
    局長、財政局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視實際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六、本小組緊急
召集會議如涉及農漁會信用部需將餘裕資金存放其他農、漁會信用部時,
    會議所作決議,視同本府核准,免再個案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