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為使社區協助學校發展,以提升各校教育品質,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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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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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來源如下:
一、家長、校友或其他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二、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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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校務發展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購置學校急需之器材或設備。
二、教學教材之研究發展。
三、學生課外活動之訓練指導費。
四、學生之獎助學金。
五、學生清寒急難之救助。
六、辦理親職教育活動。
七、辦理學校社區服務。
八、教師及職員特殊卓越表現之獎勵。
九、學校接受委辦活動之支出。
十、配合政府重大教育政策之支出。
十一、學校專案建設或計劃。
十二、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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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管理校務發展基金,學校應設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會
置委員十三人,由校長、家長會會長、校友代表三人、家長代表二人、
社會人士三人及教師代表三人組成。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由校長召
集主持並擔任主任委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家長代表二人由家長委員會選舉產生;社會人士、校友代表由校長
遴聘;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選舉產生,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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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校務發展基金之籌募。
二、校務發展基金預算之審查,決算之審議。
三、校務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成果之考核。
前項基金運作應維持收支平衡或有賸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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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秘書由委員會聘任,負責行政作業及事務出納
之工作,每四個月應定期向委員會提出收支帳目及採購營繕相關文件。
會計由學校會計人員擔任,以確立經費運用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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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經費之使用,由學校各相關單位向校務發展基金管理委員
會提出預算需求,經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執行。預算需求及審查結果
應公開公布給每位捐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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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校務發展基金之團體或個人,得指定捐款使用於基金用途之特定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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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籌募之金額須公開登錄,並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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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發展基金應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及秘書共同具名於金融機關開立
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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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為監督各校校務發展基金之使用,得要求清查帳目及
經費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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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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