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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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則依據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及教育部所訂有關規定訂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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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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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年滿二十歲,曾在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之
國民經參加本校招生錄取者,註冊入學為本校之全修生。
凡年滿十八歲之國民未具前項資格者,得為選修生;選修生須在本校修
滿四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得認定為全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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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修生經修滿二十學分成績及格者,得選定主修學系。全修生申請轉系
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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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註冊、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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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含全修生和選修生)應依註冊、選課注意事項之規定,於註冊期
間內,至本校辦理註冊、選課、繳費。學生註冊、選課、繳費不合規定
,或未如期完成註冊、選課、繳費手續者,視同未辦理註冊,其該次所
選科目、學分不予承認。
學生不得選修面授時間衝突之科目,有則註銷。重複修習同一科目,其
學分採計以一次為限,並以最先修得之成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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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入學後之次學期起,如不辦理註冊、選課者,本校一律不寄發任
何選課資料,其後如欲繼續選課,應於註冊期間親至本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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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修生經認選定學系後,若未能續讀者須辦理休學手續,欲再繼續選課
者得辦理復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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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每學年分第一、第二兩學期。
學生每學期選課不得多於七個科目。
必要時另開設暑期課程,採自由選修方式。
每一暑期選課不得多於三個科目,並須依暑期課程選課注意事項之規定
辦理選課及繳費。暑期課程選課注意事項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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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辦理加、退選,須在規定期間內申請辦理,逾期不受理。未完成加
、退選手續者,不承認其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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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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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修生於修滿二十學分認選定學系並檢送相關學歷證明文件經審核完成
後,由本校於學期開始後二個月內,繕造學籍名冊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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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修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即註銷其全修生資格,不發給任何學歷
證明或證明書,其在本校已修習之各項成績全部註銷,不予採認,並勒
令撤銷或註銷其學分證明書。如於畢業後始發覺者,勒令撤銷或註銷其
畢業證書,取銷其畢業資格。
一、入學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之一者。
二、違犯校規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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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請更改姓名、籍貫或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
證件(載明更正資料)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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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故需轉區就讀時,應填妥轉區申請表於規定日期內向所屬學習指
導中心申請,未於規定日期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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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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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採學分制,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
上始得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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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修生可就各學系開設之科目自由選讀。全修生至少應修畢一學系所開
必修科目二十六學分、選修科目五十二學分以上。申請雙主修者,應修
畢二學系開設之科目各七十八學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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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學系學分之計算,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學分
之計算另訂。
本校校定必修科目、各學系專業(門)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由本校組
成課程暨教學策劃委員會研議審訂,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核
定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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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曾在依法設立之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或符合教育部認可標準之國外大
專校院畢(肄)業(五專限四、五年級)或修讀學分者,經錄取為本校
全修生者,其在原來學校所修習之科目學分均得依本校學分抵免規定提
出申請辦理抵免。
各學系學分抵免依各學系學分抵免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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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修生在未選定主修學系期間所修得之科目學分,一律採計為畢業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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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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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學採用廣播、電視、面授、電腦網路、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方式
施教。
廣播及電視教學節目由本校製作,依排定時間播授。
面授教學由學習指導中心排定時間表實施,學生應按期前往學習指導中
心接受面授。
面授教學依本校學生面授教學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書面教學由本校出版教科書、定期刊物或其他教材等,由學生自行購置
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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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應選定學習指導中心參加面授、考試及洽辦學校事務。學生申請各
項證明書表應逕向所屬之學習指導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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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學業考查及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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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學業考查分作業、考試兩種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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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須依規定按時繳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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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分為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學生需依規定參加考試。考試規則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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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目學科成績中,作業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期中考試占百分之三十;
期末考試占百分之四十。但期中考試得以臨時測驗或報告方式取代。未
實施期中考查之科目,其期末考試占百分之七十。
學期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各科目學期成績概以整數表示(以四捨五入法化成整數)。
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給學分,並不得補考。
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送交本校後,除計算或登載錯誤外,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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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計算方式如左:
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所得之成績分數為積分。
二、所修各科目學分之總和為學分總數。
三、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積分總數。
四、以學分總數除積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
六、修習學分總數除積分總數為畢業成績總平均。
申請抵免通過之科目學分,不另發給學分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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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參加考試者,得依規定請假並申請補考。
學生在學期中缺課達二分之一以上者得扣考,該學生扣考科目考試成績
概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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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各項成績,永久保存。教師打列之成績冊及試卷從該學期起保
留二年,逾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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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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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
並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者,得於畢業當學期提出畢業申請(畢
業相關規定另定),經本校審核後始得畢業,發給畢業證書,並依學位
授予法之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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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應於畢業學生畢業後三個月造具名冊,連同歷年成績表,報請高雄
市政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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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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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學生相關權益,本校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
由校長遴聘教師、法律、教育、心理學者及學校教師會代表等擔任,其
中學習指導中心主任、教務長、輔導處長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教師代表
組成。其辦法另訂之,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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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教育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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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則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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