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瑞祥高級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及高雄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
  程準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立瑞祥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

  本校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三處,各置主任一人,均由校長就專任教
  師中聘兼之。

  本校各處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教學研究、學籍管理、成績考
      查、招生、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並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
      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
      衛生保健及學生團體活動,並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學校文書、事務及出納等事項。
  前項各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除總務處組長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組
  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本校得置秘書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負責秘書事務。

  本校置幹事、助理員、管理員、書記若干人。
  本校置兼任醫師一人,得遴聘公私立醫療機構醫師擔任。
  本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

  本校設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綜理館務,由校長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
  教師中聘兼之,或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之,掌理學校圖書購置、
  採編、圖書利用及推廣教育等事項。

  本校設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校長就各處、室主任及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掌理學生學習與心理諮商與
  輔導等事項。
  輔導工作委員會置專任輔導教師,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教師充任
  之,校長應就輔導教師中聘兼一人為主任輔導教師,負責規劃及推動全
  校學生輔導工作。
  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聘請具有專業知能之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為兼任
  委員。

  本校設國民中學部,得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掌理
  該部之各項事宜。

  本校為教學需要置專任教師若干人,遇有特殊情形,得聘請兼任教師,
  教師之聘任應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本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合格教師中聘兼之,辦理本班學生
  之訓育及輔導事項。

  本校設軍訓室,置軍訓主任教官一人,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若干人,負
  責軍訓護理教學及學生生活輔導等事項,其編制員額、遴選、介派、遷
  調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
  辦統計事項。

  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務會議由全校教職員及家長會
  代表一至五人組成,議決下列校務重大事項:
  一、決定校務方針。
  二、審議校務興革事項。
  三、審訂各項計畫及章則。
  四、其他重要事項及偶發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校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校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