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各級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升學校午餐供應品質,確保營養及衛生安全,各校應成立午餐供
    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動午餐各項業務。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擬定年度午餐供應與午餐教育計畫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擬定午餐供應模式與採購方式訂定之意見。
  (三)學校午餐委外辦理契約及罰則執行之議定。
  (四)評估與訂定學校午餐收費費用。
  (五)其他學校午餐相關事項之議定。

三、本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九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學務主任兼任;其他委員包含教務、總務及輔導處室主任
    、午餐執行秘書、會計、營養師、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兼任之。
    家長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ㄧ。

四、本會以每兩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
    列席,並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各校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