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各界力量,充分與教育行政體系
合作,以協助本府實踐教育改革理念,改善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
各級學校之教學環境、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師之合法權益,特
成立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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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行使教育局局長之任免同意權。
(二)協助本市教育改革之推動。
(三)協助本市教育經費之分配規劃。
(四)協助本市新設各級學校之規劃。
(五)協助本市其它重大教育議案之諮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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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市長擔任召集人;除市長與教育局長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市長聘兼之;其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市長補聘之,補聘之委員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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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兼任。
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市長指派專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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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之委員會議由市長召集,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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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行使教育
局長任免同意權,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二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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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任期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免兼委員職務:
(一)對各級學校有關說或請託情形者。
(二)與各級學校有商業來往行為,或經營各級學校學用品者。
(三)本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前項各款有爭議時,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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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任期內,於審查本人、配偶及親屬之事項時應迴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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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會為無給職;必要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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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委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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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得視需要召開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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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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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會得視需要於各區設立「教育委員會」,其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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