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
育學生之特殊表現,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特殊教育學生獎
助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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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助金申請對象為各身心障礙類及一般資優資源班、資優類藝術才能
班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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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學生在才能方面有傑出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為楷模者,得依
本要點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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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獎助金得視年度預算增減之,其獎助額度為新台幣伍仟元以
上貳萬元以下,由審查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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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獎助金應於其特殊表現之當學年度向就讀學校提出,並於每年九
月提送本局審核,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得於下學年度提
出申請。本局發現學生有特殊表現者,得即時予以獎助,並提審查小
組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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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申請獎助金應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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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助金之審查,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遴派召集人一人及小組成員六
人,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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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小組每學年度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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