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特殊表現獎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
    育學生之特殊表現,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特殊教育學生獎
    助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金申請對象為各身心障礙類及一般資優資源班、資優類藝術才能
    班之學生。

三、特殊教育學生在才能方面有傑出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為楷模者,得依
    本要點申請獎助。

四、本要點之獎助金得視年度預算增減之,其獎助額度為新台幣伍仟元以
    上貳萬元以下,由審查小組決定之。

五、申請獎助金應於其特殊表現之當學年度向就讀學校提出,並於每年九
    月提送本局審核,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得於下學年度提
    出申請。本局發現學生有特殊表現者,得即時予以獎助,並提審查小
    組追認。

六、學生申請獎助金應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表。

七、獎助金之審查,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遴派召集人一人及小組成員六
    人,辦理審查。

八、審查小組每學年度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