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校服暨體育服採購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使學生在學校上課期間穿著校服(以下均含外套)或運動服能符合
    衛生條件,並能達到舒適、活潑、大方之目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如須統一規定校服或運動服時,應經校務會議研討後確定。

三、各校校服及運動服之樣式及顏色,經確定後,以由家長自行購置為原
    則,亦得委託學校或員生消費合作社依規定辦理採購。

四、各校採購校服或運動服時,應避免造成家長經費負擔,其置裝費應力
    求合理,並能考量穿著舒適、活潑、大方。其樣式、顏色及材質應由
    學校及家長會所推派之代表,研討後確定。

五、因考量本市處於亞熱帶地區,夏天穿著能符合衛生條件及冬天穿著能
    達到保暖之目的,校服及運動服之採購,如由學校或員生消費合作社
    代辦時,校服上衣及運動服棉料成分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五(誤差值
    百分之五),外套及褲子(裙子)棉料成分以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六、學校變更校服或運動服樣式應自新生開始,採逐年調整方式辦理;舊
    生之服裝如欲變更時,須經該年級百分之七十以上之家長同意後始得
    更換,對不願更換者,應尊重家長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