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體育處四維羽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體育處(簡稱本處)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四維羽球場(
    簡稱本場)之使用管理,依據高雄市體育處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之
    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開放時間:
  (一)一般使用:
        1.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六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晚間十時三十分,以一
          小時三十分為一時段。
        2.星期六:
          上午六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晚間十時三十分,以二
          小時為一時段。
        3.星期日:
          上午六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六時,以二小時為一時段。
  (二)申請使用:依據高雄市體育處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辦理。
  (三)遇申請使用、辦理比賽或緊急事故、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時
        ,本場得視情況暫停開放,月租者須配合停止使用本館,並於次
        月租金中扣減。

三、本場依高雄市體育處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收費,並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臨時租用者得於現場登記並應於登記時繳清費用;另以電話預約
        應於使用時段前三十分鐘繳清費用,否則不予保留。
  (二)月租者應於每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前辦理續租,繳交次月租金,
        逾時視同放棄,由預登候補者遞補。

四、本場一般使用租借規定如下:
  (一)場地租用以月租用為優先,臨時租用為輔;該時段若已受理月租
        者,則不再接受臨時租用,月租者若因故未使用時不得要求補償
        ,其他人員亦不得佔用。
  (二)未租用者不得入場打球及使用相關設施,否則須補繳費用。

五、本場於次月五日前公布場地使用隊名及使用時段。

六、六歲以下兒童須成人陪同始得入場。

七、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者應著整齊運動服裝及球鞋,違者不得入場。
  (二)本場不負保管私人物品之責任。
  (三)禁止攜帶寵物及吸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料(不含礦
        泉水)、亂丟垃圾,球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故意損壞應照
        價賠償。
  (四)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本場電源。
  (五)開放時間結束後至遲十五分鐘內離場,不得逗留。

八、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者,管理單位得隨時停止其使用,不服勸導
    者,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