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工程獎金及績效管理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辦理工程作業,提高工作效能及促進工程技術及資訊之交流,
    確保工程品質,特依據行政院訂定「工程獎金支給表」規定,訂定本
    計畫。

二、本計畫適用對象為本局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且屬本局年度總預算
    所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工友、技工
    、駕駛及聘僱人員等現職人員。
    本局自其他機關學校借調、兼職或代理之人員,得比照適用。

三、按本局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
    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計,依下列規定提撥
    獎金額度:
  (一)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提撥規定如下:
        1.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得於實際執行之工程費
          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撥。
        2.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得於
          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撥。
        3.全年度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得於實際
          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撥;全年度預算
          執行率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得於其
          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內提撥。
  (二)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按自辦
        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者之提撥額度之百分之七十提撥
        。

四、工程獎金發給種類及數額規定如下:
  (一)本局每年計算勻用工程獎金數額,依績效評核結果發給單位及個
        人績效獎金。本局績效評估會應評估參與工程業務科室年度整體
        工作績效,依績效獎金額度分三級發給單位績效獎金,並衡酌個
        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五級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支給,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二)單位績效獎金額度佔百分之八十,個人績效獎金佔百分之二十。
        局長得依據所屬員工之特殊績效,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或由
        單位主管提報績效評估會通過後,送請局長核定發給之。當年度
        未核發之個人績效獎金餘額得流用為單位績效獎金。
  (三)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
        過新臺幣六萬五千元;間接輔助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度發
        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五、單位及個人績效評核規定如下:
  (一)單位評核項目及配分規定:
        ┌──────┬───┐
        │評核項目    │配分  │
        ├──────┼───┤
        │目標執行進度│三十分│
        ├──────┼───┤
        │目標達成度  │二十分│
        ├──────┼───┤
        │反映處理情形│二十分│
        ├──────┼───┤
        │行政作業    │十分  │
        ├──────┼───┤
        │綜合考評    │二十分│
        └──────┴───┘
  (二)每年於年度終了時,由本局主任秘書、專門委員、人事室及會計
        室組成績效評估會,並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考評參與工程業
        務科室及個人年度整體工作績效(績效評核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
  (三)單位績效獎金發放方式:
        1.評核總分達第一級,發給年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全額。
        2.評核總分達第二級,發給年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九十。
        3.評核總分達第三級,發給年度單位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八十。
  (四)單位評核達第三級以上,各單位人員發放獎金方式如下:
        1.人員依貢獻度及績效度分為五級,第一級發五個績效點,第二
          級發四個績效點,第三級發三個績效點,第四級發二個績效點
          ,第五級發一個績效點。
        2.每點績效獎金折合率=單位績效獎金÷人員績效點數總數。
        3.人員發給獎金數=人員績效點×每點績效獎金折合率。
  (五)獲分配單位績效獎金之人員,於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
        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
        分者,當年度不得參與分配單位績效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