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
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
點」及「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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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一)明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之期程,
有效管制各校辦理之流程。
(二)提升教學品質,以確保學生基本受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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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一)察覺期
1.發覺階段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學校如主動發現或接獲投訴
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學校校長應於 3日內指定專人負責
調查,或得視個案情形組成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並同時通
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列管(如附表 1)。
前項調查案件,如係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時,其作業
期程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
治準則」之規定為原則,如上開法令未明確規範之作業期程
,則逕依本規定辦理。
又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於審議通過後先
予停聘靜候調查,並速將辦理情形報局列管(如附表 1~2)
。
2.調查階段
學校應於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小組後 1週內啟動調查機制,
並於 1個月內完調查,調查人員或小組應將處理過程詳實紀
錄,必要時得請求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及督學室之協助。有
關調查結果應於調查結束10日內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
如附表 2),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期限,必要時得報請本局予以延長,惟至多以 1個
月為限。
3.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
實者,由學校將相關調查資料,連同「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
整體檢核表」(如附表 7)逕報本局核准後,予以解聘。
4.另教師經調查結果如係屬疑似罹患精神病者,學校應勸導其
於 1個月內接受合格醫師之鑑定,如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
病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
案。
前項教師如經鑑定結果未患精神病、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
診斷證明者,學校應視其教學或行為,有無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之情節重大
等情事,分別進入輔導期或評議期之處理程序,並依相關作業
期程確實辦理。
(二)輔導期
1.經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應即進入評議期。
(2)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
節重大」者,該不適任教師應於接獲學校調查結果之書面
通知後, 1個月內進行自我改善,改善期限屆滿 1週內,
由學校予以評估改善成效,並將改善結果陳報本局(如附
表 3)。
(3)前項教師經評估結果,仍未有所改善者,應即進行輔導,
由學校於 2週內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
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組成輔導處理小組進行輔導及紀錄。
必要時得申請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
提供相關協助(如附表 4)。
2.輔導期以 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為 6個月,惟學校需
於每 2個月將輔導進度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俾憑提報
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追蹤列管(如附
表 5)。
3.學校於輔導期結束後 2週內,評估輔導結果,並將輔導情形
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如附表 6)。如無改進成效者,
學校校長應即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召開教評會進行審議。
4.教師經查證屬實確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且輔導無效者
,如符合教師法第15條後段之規定者,經學校教評會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於報經本
局核准後予以資遣。
(三)評議期
學校應自進入評議期 1個月內,由教評會作成決議,決議後10
日內,將相關會議紀錄、各項相關佐證資料等,連同「辦理不
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如附件 7),報本局審議,另同
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審議期
1.本局接獲學校陳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時,
應即審酌案情,必要時得召開「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進行
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議。審議期間以 2個月為原則,並於審
議確定後,將結果函復學校。學校於接獲本局核定函後,應
於 3日內執行核定結果,並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文字通知當
事人,並副知本局。
2.另教師如涉及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學校應於接獲本局核
定函後 3日內將核定結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 1
項之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20日內
提出申復,學校或性別平等委員會於收受申復書後,應審酌
原調查程序是否有重大瑕疵或有否發現足以影響原結果之新
事證,而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如為「受理」則應立即重啟調
查;如為「不受理」,則應將申復結果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
文字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局。
3.前二項處理結果(含已申復結果),當事人得於收受通知書
後30日內依法提起救濟。
4.前開處理結果如決定該教師為解聘、不續聘之處置時,本局
應於接獲學校之副本時,立即通報教育部將該師列入「全國
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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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制措施
(一)學校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事件,若有知情而隱匿不舉報經
查獲屬實者,相關人員應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除前項外,各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如有應通報未通報、
怠於處理、逾限未報、故意推諉塞責或嚴重疏失等重大情事發
生時,除由本局責令限期處理外,有關學校辦理之缺失,應列
入該校校長年終考核之重要紀錄。
又各校所辦不適任教師案件,如遭教育部列入審查重點予以扣
減積點時,則該校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2、 3款覈實辦理。
(三)經學校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其當年度成績考核,依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2、 3款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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