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期程及管制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
    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高雄市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處理要
    點」及「高雄市各級學校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實施計畫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明確規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之期程,
          有效管制各校辦理之流程。
    (二)提升教學品質,以確保學生基本受教權。

三、處理案件作業期程
    (一)察覺期
          1.發覺階段
            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學校如主動發現或接獲投訴
            疑似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學校校長應於 3日內指定專人負責
            調查,或得視個案情形組成不適任教師調查小組,並同時通
            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列管(如附表 1)。
            前項調查案件,如係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時,其作業
            期程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
            治準則」之規定為原則,如上開法令未明確規範之作業期程
            ,則逕依本規定辦理。
            又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者,學校應自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
            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於審議通過後先
            予停聘靜候調查,並速將辦理情形報局列管(如附表 1~2)
            。
          2.調查階段
            學校應於指定專人或組成調查小組後 1週內啟動調查機制,
            並於 1個月內完調查,調查人員或小組應將處理過程詳實紀
            錄,必要時得請求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及督學室之協助。有
            關調查結果應於調查結束10日內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
            如附表 2),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期限,必要時得報請本局予以延長,惟至多以 1個
            月為限。
          3.教師如涉及性侵害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
            實者,由學校將相關調查資料,連同「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
            整體檢核表」(如附表 7)逕報本局核准後,予以解聘。
          4.另教師經調查結果如係屬疑似罹患精神病者,學校應勸導其
            於 1個月內接受合格醫師之鑑定,如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
            病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進入評議期提教評會審議其資遣
            案。
          前項教師如經鑑定結果未患精神病、拒絕接受鑑定或拒絕提出
          診斷證明者,學校應視其教學或行為,有無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之情節重大
          等情事,分別進入輔導期或評議期之處理程序,並依相關作業
          期程確實辦理。
    (二)輔導期
          1.經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學校應即依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應即進入評議期。
           (2)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
              節重大」者,該不適任教師應於接獲學校調查結果之書面
              通知後, 1個月內進行自我改善,改善期限屆滿 1週內,
              由學校予以評估改善成效,並將改善結果陳報本局(如附
              表 3)。
           (3)前項教師經評估結果,仍未有所改善者,應即進行輔導,
              由學校於 2週內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
              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組成輔導處理小組進行輔導及紀錄。
              必要時得申請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
              提供相關協助(如附表 4)。
          2.輔導期以 2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為 6個月,惟學校需
            於每 2個月將輔導進度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俾憑提報
            本局「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輔導諮詢小組」追蹤列管(如附
            表 5)。
          3.學校於輔導期結束後 2週內,評估輔導結果,並將輔導情形
            陳報本局各該業務主管科(如附表 6)。如無改進成效者,
            學校校長應即依「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
            意事項」之規定召開教評會進行審議。
          4.教師經查證屬實確屬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且輔導無效者
            ,如符合教師法第15條後段之規定者,經學校教評會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於報經本
            局核准後予以資遣。
    (三)評議期
          學校應自進入評議期 1個月內,由教評會作成決議,決議後10
          日內,將相關會議紀錄、各項相關佐證資料等,連同「辦理不
          適任教師案件整體檢核表」(如附件 7),報本局審議,另同
          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審議期
          1.本局接獲學校陳報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時,
            應即審酌案情,必要時得召開「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進行
            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議。審議期間以 2個月為原則,並於審
            議確定後,將結果函復學校。學校於接獲本局核定函後,應
            於 3日內執行核定結果,並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文字通知當
            事人,並副知本局。
          2.另教師如涉及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者,學校應於接獲本局核
            定函後 3日內將核定結果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第 1
            項之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應於20日內
            提出申復,學校或性別平等委員會於收受申復書後,應審酌
            原調查程序是否有重大瑕疵或有否發現足以影響原結果之新
            事證,而決定受理或不受理。如為「受理」則應立即重啟調
            查;如為「不受理」,則應將申復結果以書面附理由及教示
            文字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局。
          3.前二項處理結果(含已申復結果),當事人得於收受通知書
            後30日內依法提起救濟。
          4.前開處理結果如決定該教師為解聘、不續聘之處置時,本局
            應於接獲學校之副本時,立即通報教育部將該師列入「全國
            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

四、管制措施
    (一)學校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侵害事件,若有知情而隱匿不舉報經
          查獲屬實者,相關人員應處以大過以上之處分。
    (二)除前項外,各校辦理不適任教師案件時,如有應通報未通報、
          怠於處理、逾限未報、故意推諉塞責或嚴重疏失等重大情事發
          生時,除由本局責令限期處理外,有關學校辦理之缺失,應列
          入該校校長年終考核之重要紀錄。
          又各校所辦不適任教師案件,如遭教育部列入審查重點予以扣
          減積點時,則該校校長年終成績考核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2、 3款覈實辦理。
    (三)經學校查證屬實之不適任教師,其當年度成績考核,依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2、 3款覈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