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3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七條。

貳、目標
一、建立學生多元化評量程序,以達專業鑑定之目標。
二、發掘具優異藝術才能學生,提供適性安置之輔導。
三、辦理教學績效評估及評鑑,落實藝術教育之理念。

參、組織
一、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長兼
    任,小組委員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
    組成之;小組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
    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採一年一聘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小組成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
    支給出席費,外縣市人員並得依實際狀況支給交通費。

肆、運作方式及辦理事項
一、每年辦理經本府核准設立之本縣所屬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鑑定招生
    事宜。
二、議決各類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基準、程序及訂定招生鑑定簡章等事宜。
三、配合進行藝術才能班教學績效評估及定期辦理評鑑訪視工作。

伍、經費
    本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高雄縣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陸、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