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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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高雄市政府經濟發
展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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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畜禽水產動物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輔導、疫情
調查與統計、進口動物追蹤檢疫、畜犬登記管理、狂犬病預防注射
、獸醫師(佐)執行業務之督導等事項。
二、第二課:畜禽水產動物疾病之檢診及研究發展、獸醫公共衛生檢驗
技術之研究、訓練及學術交流、原料動物性產品之獸醫公共衛生檢
驗、疑似染患疾病之動物隔離與處理及動物屍體焚化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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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
前項技正、技士、技佐,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
任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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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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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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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得視業務需要,設檢驗防治工作站,其人員就本所人員中調派之,
必要時得委託合格獸醫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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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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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經濟發展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經
濟發展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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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者外,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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