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振興大眾運輸及順應自由化潮流,並透過市場良性競爭,提升市區
汽車客運業之經營效率與服務品質,得許可業者申請經營營運路線,
特訂定本規定。
二、市區聯營公車營運路線(以下簡稱公車路線)申請經營之作業程序如
下:
(一)核定開放區域或路線。
(二)公告。
(三)受理「經營申請」。
(四)評選或審議「經營申請」。
(五)核准籌辦。
三、申請聯營公車路線參加評選者,應依公告規定,檢具汽車運輸業籌備
申請書(現營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免填,另填具申請經營路線圖
說表)、經營計畫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一式二十份向交通局提出
申請。
四、非現營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之申請者,應於經營計畫書列明籌備公
司或經營團隊名稱、代表人及所有籌備成員或股東名單。
五、申請經營公車路線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經營能力:包括申請經營路線運輸市場供需分析、經營組織架構及
人員配置。
(二)營運計畫:包括營業時間、營運班次(單程為一班)、尖離峰班距
、配置車輛數及車種。如依經營家數多寡而有不同營運計畫者,應
分別載明。
(三)路線及場站計畫:包括行駛路線、停靠站位、發車站、停車場及檢
修設施。使用現有場站者,應對擬用場站提出空間利用分析;新規
劃場站應提出地主同意租購證明或契約書、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四)財務計畫:包括公司資產負債(以公司最近一年資料為主,非現營
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另載明投入經營資本額)、申請經營路線收支損
益評估、票價及票種。
六、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得邀集相關單位就經營申請案件之經營計畫書內
容有關行政業務部分,進行初審作業後提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審議委員會應以業者所提經營計畫書為主,簡報說明為輔,依公路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審議。
八、審議委員會開會時,申請業者之主管人員需列會說明,其簡報資料及
詢答所承諾事項,視為其經營計畫書之一部分,須於核定籌備期限內
完成。但部分項目已特別敘明並經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九、同一路線有多家業者申請時,以經營能力、營運計畫、路線、場站計
畫、財務計畫及其相關條件評選其優良者核定之。
十、經營申請評選成績,依出席委員評定之名次累計加總後,以總名次成
績最優者為評選成績第一名,依次類推。獲選經營家數,由審議委員
會依運輸市場供需狀況,及路線營運特性,通盤考量。
十一、經核定完成籌辦之路線,其經營期限為五年,自許可日起,一年內
不受理同一路線申請經營。獲准籌辦者正式營運後,一年內不得申
請縮減營運班次、營運時間、調撥配置車輛,或其他足以影響服務
品質之經營計畫內容。
十二、公車路線經營許可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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