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之。
二、高雄市各農會(以下簡稱農會)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提撥基本用人費
及計算最高設置員額,核計方式應依高雄市各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
撥基本用人費比率計算表(以下簡稱附表)之規定辦理。
三、農會上年度總收益金額=各部門收入(信用部門收益+供銷部門收益
+保險部門所入+推廣部門所入)-財務收入之存款儲款利息收入及
財產孳息收入(包括會計科目 4-121、 4-321、 4-409)+各部門收
入百分之十。(如財務收入之存款儲款利息收入及財產孳息收入數額
超過各部門收入百分之十以上者,始用上列計算公式計算,如未超過
者,則各部門收入即為年度總收益)。
未設信用部之農會,其上年度總收益金額不扣減財務收入之存款儲款
利息收入。
第一項各部門收益或所入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信用部門收益=信用部收入-(存款利息支出+借入款利息支出
+內部往來利息支出+聯部往來利息支出)+統一農貸及農業發
展基金專案農貸減少之收入。
(二)供銷部門收益=供銷部門所入-【供運銷成本+市場收入+財務
支出+製造成本(包括原料、物料、材料、直接人工、水電等直
接費用)+專案計畫補助收入】。
(三)保險部門所入=保險部門全部所入-(賠償損失+再保險支出+
再保佣金+提存未滿期責任準備+專案計畫補助收入+補助協助
收入)。
(四)推廣部門所入=推廣部門全部所入-(補助協助所入+專案計畫
所入+其他之捐贈所入+農林場直接成本+上年度經費結餘所入
)。
四、農會最高設置員額=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每設置一人應有收益。
五、農會如因業務狀況需要,得於依附表核算最高設置員額之百分之四範
圍內酌予增加,並應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六、農會總用人費,應分為基本用人費及績效用人費。基本用人費包括薪
給、退休資遣撫卹準備金、休假旅遊補助費、不休假獎金、考核獎金
及農會員工依法應負擔之保險費用等一切直接間接人事費用;績效用
人費之計算依其上年度農會年度考核評定成績核算,以總分一百分核
計,可提撥上年度農會總收益金額百分之十作為績效用人費,不及一
百分者依比率遞減。
七、提撥基本用人費用=上年度總收益金額×提撥基本用人費率×調整率
。(調整率=上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前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倘上
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小於前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時,調整率以一計。
)
八、未設信用部之農會因業務特殊需要,得提出經營效益及人事成本之分
析報告,按上年度總收益金額百分之四範圍內增加提撥基本用人費,
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九、員工每一薪點最高換發金額=農會總用人費÷(上年度決算農會員工
總薪點×十六個月)。每一薪點最高換發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元者,
以新臺幣五百元計算。
十、農會員工每一薪點換發金額,應視各農會實際營運狀況,於每一薪點
最高換發金額範圍內調整,如有變動應經理事會審議後報請高雄市政
府核定後實施。
十一、農會依本計算基準核算之農會最高設置員額、提撥總用人費及員工
每一薪點最高換發金額,應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附表請參閱高雄市政府公報95年春字10期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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