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暨「工業區土
    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定及調整所開發之工業區土地或建
    築物租售價格及原有工廠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並審查工業區土地
    或建築物之租售,設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及價格審定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副縣長擔任委員兼召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委員
    兼副召集人,餘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任或派兼之:
    1.建設局局長
    2.地政局局長
    3.工務局局長
    4.財政局局長
    5.主計室主任
    6.法制室主任
    7.環境保護局局長
    8.稅捐稽徵處處長
    9.高雄縣工業策進會總幹事
    10.專家學者二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建設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指示,處
    理本小組行政事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相關人員派兼之。
五、本小組任務如下:
    1.審定及調整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預售、出售之價格。
    2.審定及調整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計算租金之價格及租率。
    3.審定及調整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原有工廠應負擔之開發建設費用。
    4.審議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要點。
    5.審議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建廠、發展之計劃或措施。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除有委員與審定案件有利害關係而應迴避外,得
    邀請該管地政事務所、受託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及本府相關單位
    派員列席。
七、本小組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府人員於開會時得依規定酌給出席審
    查費。
九、本小組所需費用得納入各該工業區之開發成本,或由本縣工業區開發
    管理基金支應。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