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訂定之。
申請建築時應申請指示(定)建築線。但經公告免指示(定)建築線之 計畫道路,免予申請指示(定)建築線。 申請指示(定)建築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地盤圖、基地位置圖、現況 圖及地籍圖謄本各一份,送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核定。 前項申請指示(定)建築線,應於七日內核定之,每件申請案收取手續 費新台幣五百元,並應於核准後繳交。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